风险收益原则在经济学中广泛应用,这个原则同样适用于监管机构对医疗器械监管决策。当医疗器械收益大于风险时,批准及允许医疗器械上市;当医疗器械收益小于风险时,政策大概率会加严管控。
引言:风险收益原则在经济学中广泛应用,这个原则同样适用于监管机构对医疗器械监管决策。当医疗器械收益大于风险时,批准及允许医疗器械上市;当医疗器械收益小于风险时,政策大概率会加严管控。2020年2月16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履行《关于汞的水俣公约》有关事项的通知,将禁止两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委2017年发布的第38号公告(以下简称38号公告),《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以下简称《汞公约》)自2017年8月16日起对我国生效,其中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为贯彻落实《汞公约》和38号公告,做好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产品的注册和生产有关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已经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产品,原注册证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可以申请延续注册,但限定其注册证有效期不得超过2025年12月31日。
二、 已经按照医疗器械受理的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产品,继续按照医疗器械进行审评审批,准予注册的,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限定其注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2025年12月31日。
三、 自2026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生产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产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指导辖区内相关企业做好自2026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生产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相关工作,切实履行《汞公约》及38号公告有关要求。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