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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用超声耦合剂产品备案指导原则
发布日期:2021-09-12 17:35浏览次数:1668次
医用超声耦合剂产品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需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天津市医用超声耦合剂产品备案指导原则(试行),不止是天津,其它省市企业也可以参考。

天津市医用超声耦合剂产品备案指导原则

(试行)

 

本指导原则旨在给出系统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指南性文件,用于指导备案人规范产品注册申报。本指导原则系对医用超声耦合剂产品的一般要求,备案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备案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对备案人和备案办理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备案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订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产品适用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17版)中第一类医用超声耦合剂产品,分类编码06-08-01。

以下类型医用超声耦合剂不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不应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

1、以无菌形式提供的;

2、具有消毒功能的;

3、用于术中超声、穿刺活检等侵入性操作的;

4、经直肠、经阴道、经食管等接触粘膜的操作的;

5、用于非完好皮肤的;

6、用于新生儿的;

7、不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其他情形的。

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管理的超声贴片、超声垫片可参照本指导原则执行。

二、产品名称

产品的名称应为通用名称,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议优先选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17版)中的产品名称“医用超声耦合剂”、“超声耦合剂”等。

产品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型号、规格;

(二)图形、符号等标志;

(三)人名、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或者其他类似名称;

(四)“最佳”、“唯一”、“精确”、“速效”等绝对化、排他性的词语,或者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五)说明有效率、治愈率的用语;

(六)未经科学证明或者临床评价证明,或者虚无、假设的概念性名称;

(七)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夸大适用范围,或者其他具有误导性、欺骗性的内容;

(八)“美容”、“保健”等宣传性词语;

(九)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三、型号/规格

备案人应清晰、准确表述产品的全部型号/规格,型号/规格可以使用装量等形式表述,例如:10g/支、15g/支或20ml/瓶、50ml/瓶等。

不得出现误导或超出备案产品描述以及预期用途范畴的表述内容,例如:与术中超声、穿刺活检等侵入性操作,经直肠、经阴道、经食管等接触黏膜的操作,及对非完好皮肤和新生儿进行的操作相关的词汇。

四、产品描述

产品描述应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17版)中医用超声耦合剂产品描述相应内容一致或者少于目录内容,并注明非无菌提供。

产品描述一般为“超声诊断或治疗操作中,充填或涂敷于完好皮肤与探头(或治疗头)辐射面之间,用于透射声波的中介媒质,非无菌提供。”

五、预期用途

预期用途一般为“改善探头与患者之间的超声耦合效果,用于完好皮肤上,不具备消毒作用。不可用于术中超声、穿刺活检等侵入性操作,经直肠、经阴道、经食管等接触黏膜的操作,及对非完好皮肤和新生儿进行的操作” 。

六、适用标准

备案人应确保医用超声耦合剂符合YY 0299-2016《医用超声耦合剂》的要求。

七、说明书、标签和包装

备案人应确保医用超声耦合剂产品的说明书、标签和包装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YY 0299-2016《医用超声耦合剂》第9章的要求,并与经备案核准后的信息一致。

八、其他

备案人对备案产品类别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按照《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医疗器械产品分类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7〕127 号)开展申请分类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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