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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第1部分:手术器械(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2-07-21 10:09浏览次数:1490次
《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第1部分:手术器械(征求意见稿)》旨在指导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对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用不向患者提供能量的手术器械和高频手术器械(以下简称手术器械)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查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1部分:手术器械

(征求意见稿)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对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用不向患者提供能量的手术器械和高频手术器械(以下简称手术器械)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查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手术器械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中的手术器械是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的末端执行器,安装在机械臂上用于执行手术任务。本指导原则所覆盖手术器械包括不向患者提供能量的手术器械和高频手术器械。不包括单孔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用手术器械。其他手术器械可参考本指导原则的适用部分。

二、注册审查要点

(一)监管信息

1.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性文件中的通用名称要求。产品名称由一个核心词和不超过三个的特征词组成。手术器械可作为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的产品组成进行注册,也可单独进行注册。作为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的产品组成进行注册时,产品名称体现在内窥镜手术系统的结构组成中,建议为“特征词+器械类型”,特征词可体现产品结构特点、功能、工作原理等,器械类型可以为钳、剪、镊等,如持针钳、单极弧剪、双极弯型抓钳等;单独注册时,产品名称建议为“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用手术器械”或“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用高频手术器械”。

2.注册单元划分

注册单元划分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要求,原则上以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

单独注册时,高频手术器械和不向患者提供能量的手术器械原则上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高频手术器械中的单极器械和双极器械可作为一个注册单元。高频手术器械配合使用的通用高频手术设备及其附件(如中性电极、脚踏开关等)一般不与手术器械一起注册。

(二)综述资料

1.概述

申请人需描述手术器械的通用名称及确定依据、适用范围。如适用,申请人应提供手术器械的背景信息概述。

2.产品描述

2.1工作原理

应描述手术器械的工作原理。

应提供医生控制台到手术器械的控制原理图,说明医生控制台如何实现对手术器械的控制。提供医生控制台与手术器械末端的运动比例,如比例可调,应说明运动比例的调节范围、调节或切换方式。

手术器械用于传输动力、实现器械控制的方式有丝传动、齿轮传动和杆传动等,通常采用丝传动和齿轮传动相结合的方式。应说明器械盒部分的动力传输至器械末端的方式。

说明手术器械实现的自由度数量、各自由度的运动方向、运动范围和实现方式,并提供各自由度的图示。如自由度的实现需要器械臂的配合应给出说明并提供图示。

2.2 结构组成

手术器械一般由器械盒、器械杆和器械末端组成(如图1)。高频手术器械的器械盒带有高频连接线接口,用于连接高频手术设备。

 医疗器械注册.jpg

应提供手术器械整体图示及细节图示,如器械盒、器械杆、器械末端等。

说明手术器械如何与器械臂接口连接,提供连接方法说明及连接接口的细节图。说明手术器械与器械臂的对应关系,可以各器械臂互换还是仅限于某一器械臂。

通过高频电缆连接高频手术设备的能量接口和器械盒中的接口,用于将高频能量传输至高频手术器械。应说明高频手术器械如何与高频手术设备连接,提供接口图示(与高频手术设备接口、与机械臂接口)。如高频电缆作为产品组成,应提供长度等信息。

高频手术器械如配合专用高频手术设备工作,应提供该设备的制造商、型号。

与单极手术器械配合使用的中性电极如有要求应说明。高频手术器械末端如需配合能量护套使用,应提供能量护套的相关信息,如材质、使用方式、是否无菌提供等,并提供能量护套的图示及配合手术器械后的图示。

2.3 主要功能

高频手术器械可分为单极手术器械(如图2)和双极手术器械(如图3),单极手术器械如单极剪刀、单极电钩等,一般用于分离、切割及凝血;双极手术器械如双极钳、双极镊等,一般用于组织剥离、凝血。

内窥镜注册代办.jpg

 不向患者提供能量的手术器械(如图4)按其功能通常分为持针钳类、剪类、抓持器类、施夹钳类等。持针钳类器械一般用于实现夹持、缝合、打结等操作。剪类器械一般用于实现剪线、解剖、切割等操作。抓持器类器械一般用于实现抓持、牵拉等操作,可分为有创抓持和无创抓持,如镊、抓持器、牵开器等。施夹钳类器械一般用于配合结扎夹进行结扎。

医疗器械注册.jpg

应描述手术器械的主要功能及其组成部件(如器械盒、器械杆和器械末端)的功能。

应提供为实现手术器械的预期用途而配合使用的附件(如能量护套)信息。

2.4型号规格

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手术器械,应列表说明各型号规格的区别,提供不同型号规格的功能、配合使用的设备、提供方式、使用次数等信息。对于高频手术器械,应明确为单极还是双极。手术器械描述如表1所示。

 

表1 手术器械列表举例

器械

名称

规格型号

提供

方式

货架寿命/使用次数

功能

描述

头端

图示

持针钳

****

非无菌

10次

用于持针进行缝合。


 

2.5包装说明

应说明手术器械的包装信息,如包装材料、用途等,如有多层包装应分别提供,并提供各层包装的图示。

对于无菌提供的手术器械,应提供无菌屏障系统的信息,如材质等,还应说明如何确保最终使用者可清晰的辨识包装的完整性。

若使用者在进行灭菌前需要包装手术器械或附件时,应当提供正确包装的信息(如材料、成分和尺寸等)。

2.6研发历程

如适用,应描述申报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如申报产品的研发历史概述、历次注册申请提交的信息。此外,还应在研发背景中描述产品改进的内容、实现方式、意义、解决的技术问题或临床问题等。

2.7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

对于研发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应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同时列表说明申报产品与研发参考产品在工作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及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异同。

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是技术审评的关注点,如手术器械适用范围、结构组成、性能指标等。

3. 适用范围

申请人应依据临床评价资料并结合相关临床诊疗规范来确定产品的适用范围。

单独申报的手术器械,适用范围应明确配合使用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的注册人和规格型号,如“本产品与***(注册人名称)生产的型号为***的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配合使用。”手术器械的功能在产品技术要求的规格型号列表中体现,参考表1。

4. 申报产品上市历史

如适用,申请人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4.1 上市情况。申报产品在各国家或地区的上市批准时间、销售情况。

4.2 不良事件和召回。

4.3销售、不良事件及召回率。

(三)非临床资料

1. 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内窥镜手术系统用手术器械的风险管理报告应符合YY/T 03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有关要求,审查要点包括:

1.1与产品有关的安全性特征判定可参考YY/T 0316的附录C。附录C的清单是不详尽的,确定产品安全性特征应具有合理的可预见性,应当仔细考虑“会在什么时候、在哪儿、出现什么问题”。

1.2危害、可预见的事件序列和危害处境判断可参考YY/T 0316附录E、I;

1.3风险控制的方案与实施、综合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价及生产和生产后监视相关方法可参考YY/T 0316附录F、G、J;

1.4风险可接受准则,降低风险的措施及采取措施后风险的可接收程度,是否有新的风险产生。应提供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前后的风险矩阵表,有综合剩余风险是否可接受的判定。

附录1依据YY/T 0316的附录E(表E.1)列举了手术器械有关的可能危害示例的不完全清单,以帮助判定与手术器械有关的危害。注册申请人还应根据自身产品特点确定其他可能危害。针对产品的各项风险,注册申请人应采取控制措施,确保风险降到可接受的程度。

2. 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

本指导原则范围内的手术器械对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的符合性见附录2,注册申请人可参考《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符合性技术指南编写该清单。

3. 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

3.1 申报产品适用标准情况

注册申请人需列表说明申报产品可参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可参考标准详见附录3。

产品适用的标准应为现行有效版,建议申请人主动跟踪相关标准的更新情况。

3.2 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需参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等文件进行编制。

手术器械性能指标可参考《手术电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及附录3中适用标准,结合产品特征制定,可分为通用要求、专用要求、与系统配合的要求、电气安全要求、电磁兼容要求等,详见附录4。

3.3检验报告

同一注册单元应按产品风险与技术指标的覆盖性来选择典型产品。不同的末端执行器结构(如钳类、剪类等)应分别选取典型型号进行性能指标的检测。

典型产品应能代表申请注册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一般选取结构最复杂、功能最全、技术指标最全的型号作为典型产品,并提供检测典型性说明。结构最复杂型号一般为工作长度最长型号。

手术器械与系统配合使用的功能,应根据产品的设计特性选择典型型号进行检测,通常应选择结构最复杂、自由度最多、末端执行器位姿空间(角度、距离)最大的器械作为典型型号进行检测,不同的末端执行器、传动方式(杆传动、丝传动)应分别选取典型型号进行检测。配合使用功能应参考YY/T 1712标准的要求。

电气安全,应根据产品的设计特性选择典型型号进行检测,通常应选择结构最复杂、额定附件电压最大的高频手术器械作为典型型号;单极手术器械、双极手术器械应分别选取典型型号进行检测;防电击程度不同(如BF和CF型)的手术器械,应分别选取典型型号进行检测。手术器械配合高频手术设备工作时,使用的高频输出模式及参数不同的应分别检测。

电磁兼容,依据YY0505或YY9706.102、GB9706.4或GB9706.202以及YY9706.277标准的要求,根据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的配置,应连接尽可能多的(至少包括单极和双极手术器械各一个)且结构最复杂的手术器械,选择长度最长的线缆,配置满足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预期临床使用各工作模式(包括:电切、电凝、氩离子凝等)的高频手术设备。发射和抗扰度试验的测试模式应满足附录5的要求。

如手术器械单独进行注册,应配合可配合使用的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一起检测。

4. 研究资料

根据申报手术器械的具体特点,提供适用的研究资料。

4.1化学和物理性能研究

应提供手术器械化学/材料表征及产品性能研究资料。提供化学/材料表征、物理和/或机械性能指标的确定依据。

性能指标应全面,综合考虑手术器械的适用范围、技术特征、适用的法规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包括手术器械本身的性能指标、与系统配合使用的性能指标,及器械与系统其他部分(如机械臂、手术器械附件等)的配合性或兼容性性能指标。

4.2电气系统安全性研究

应提供电气安全性及电磁兼容性的研究资料。

如高频手术器械配合通用高频手术设备使用,应选择可配合的典型型号进行检测,并提供典型性说明。

如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对高频手术设备的控制功能包含设备厂家未公开宣称的功能,如输出参数设置等,应配合该设备进行检测,并提交与设备制造商的联合开发协议;仅通过脚踏开关控制高频手术设备能量输出通常不需要联合开发协议,但应对该功能进行验证并提交相应的验证资料。

电磁兼容检测报告应体现高频手术设备的注册人、型号等信息。列明高频手术设备与手术器械之间的连接线缆信息,如线缆长度、是否屏蔽、制造商等。

4.3生物学特性研究

应对成品中与患者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材料进行生物学评价。

手术器械与人体接触的部件有器械头端部、杆部。应明确各器械或配合使用附件(如能量护套)与人体接触材料的部件名称、材料名称等信息,提供图示说明与人体接触材料对应的位置。同时应考虑生产工艺及清洁灭菌对生物相容性的影响,考虑设计生产过程中可能引入的污染物、残留物、降解产物、加工残留物影响等。

根据GB/T 16886.1的分类要求,手术器械及能量护套预期与人体组织短期接触,属于外部接入器械。如需进行生物学试验,通常应考虑细胞毒性、致敏、皮内反应、材料介导的致热性(有可浸提物/可沥滤物器械适用)、急性全身毒性(有可浸提物/可沥滤物器械适用)。应对生物学试验情况进行概述。生物学试验可选取典型型号进行,通常应选择材料组成最复杂、表面积最大的型号作为典型型号,并提供典型型号的选择依据说明。

生物学试验报告应体现产品名称和型号,与申报产品对应。如使用其他产品的生物学试验报告,应就试验产品与申报产品的差异性(材料来源或技术规范、产品配方/工艺/初包装或灭菌、运输贮存条件、预期用途、不良生物反应等)对生物相容性的影响进行评价,如评价资料不足以证明申报产品的生物相容性,应重新开展生物学评价。

生物学试验应在无菌的最终产品上、或取自最终产品上有代表性的样品上、或与最终产品同样方式加工(包括灭菌)的材料上进行。试验样品应根据申请人制定的清洁、灭菌方法进行处理。

如手术器械的成分仅为医用金属材料(如医用不锈钢、医用钛合金等),不包含镀层,无加工助剂或者灭菌剂残留,申请人如提供了材质证明,明确材料名称、化学成分及符合的标准,可豁免生物学试验。

4.4清洁灭菌研究

手术器械有一次性使用和可重复使用两种形式,在使用过程中与人体无菌组织接触,使用前应进行灭菌。申请人应开展清洁、灭菌研究。

4.4.1生产企业灭菌

应当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并提供灭菌研究资料。对于经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需明确产品的解析条件。可参考《无菌医疗器械灭菌工艺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进行相关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

灭菌研究可选择典型型号进行,所选型号应为灭菌挑战性最强(如结构最复杂)的型号,且灭菌后应对无菌性能进行检测。

如申请人将申报产品加入已确认的灭菌产品族,应按照产品追加的要求,将申报产品和已确认产品或过程挑战装置影响灭菌效果的因素逐项比较,如产品结构特点、材料、无菌屏障系统或保护性包装的方式、生产工艺、初始污染菌水平、密度、装载方式等,证明申报产品的灭菌挑战性低于已确认产品或过程挑战装置。

如能量护套作为注册单元的一部分进行申报,应提交其灭菌研究资料。

4.4.2使用者灭菌

应明确推荐的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所推荐灭菌工艺的确定依据;对可重复使用产品,应提供灭菌耐受性研究资料。应明确灭菌后测试的性能指标及该指标的选择依据。可参考《可重复使用医疗器械再处理说明和确认方法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高频连接线缆有可能进入手术无菌区域,基于使用风险应进行灭菌并提交灭菌研究资料。

所验证器械应经受最恶劣的微生物挑战和灭菌挑战,应考虑最复杂结构、最不利的微生物负载水平和多次使用等情形的影响。

4.4.3使用者清洁

对于终端用户灭菌的手术器械,应明确推荐的清洁工艺、工艺的确定依据以及相关研究资料。应选择最不易清洁的型号进行,考虑最难以清洁的污染物残留情形。清洁应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在每次使用间的转移,防止残留物在器械使用寿命内的积聚。

4.4.4残留毒性

若产品经灭菌后可能产生残留物质,应当对灭菌后的产品进行残留毒性的研究,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并提供相关研究资料。应给出残留物限值的确定依据。对于经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需考虑的残留毒性应包括环氧乙烷和2-氯乙醇。应分析影响灭菌残留的各种因素,如解析间温度、换气次数、产品本身的材料、装载方式等,考虑最易产生灭菌残留的情形。

4.4.5以非无菌状态交付的手术器械,应当提供证明包装能减少产品受到微生物污染的风险,且适用于注册申请人规定灭菌方法的研究资料。

4.5动物试验研究

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产品注册时一般需进行动物试验,动物试验可用于为产品的设计定型提供证据,证明器械的安全有效性,也可为产品能否用于人体研究提供支持。可参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决定申报的手术器械是否需要开展动物试验研究,参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进行动物试验的设计和实施。

动物试验研究应确保能够涵盖预期的手术任务及不同类型的组织。预期的手术任务应与手术器械的预期用途相匹配,如抓取、牵拉、剥离、切割、凝血、持针、打结、缝合、结扎等;组织类型应包括实质器官(致密或精细)、中空器官(厚/密或薄/精细)、结缔组织(厚或薄)、肌肉组织或纤维组织等。

如在已注册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中申请注册变更或增加手术器械型号,应评估新增型号与已注册型号的差异。如新增型号无等同的前代产品或在已注册型号基础上进行设计变更,如腕部结构变更、传动方式变更等,应通过动物试验证明新增型号能够实现预期功能并保证其安全性。

动物试验可选择典型型号进行。典型型号取决于手术器械的结构特征、适用范围及具体的变更情形。

5. 稳定性研究

5.1货架有效期

对于无菌提供的手术器械应提供货架有效期和包装研究资料,可通过对产品和包装进行加速老化和/或实时老化试验及运输试验,试验后对产品进行性能、功能和无菌检测,对包装外观、完整性和无菌屏障系统的性能进行验证,证明产品在货架有效期内保持无菌且性能功能符合预期要求。加速老化和无菌屏障系统的性能验证可参考YY/T 0681系列标准。

5.2使用稳定性/可靠性

对于有限次重复使用的手术器械应明确使用次数,并提供使用稳定性/可靠性研究资料。

应说明使用次数的记录方式及如何避免超使用次数使用。手术器械的使用稳定性主要取决于重复使用引起的性能降低,其使用次数研究通常与灭菌耐受性研究合并进行。对手术器械模拟多次使用(如手术器械按照规定的适用范围施加一定的夹持力、剪切力,进行缝合、打结等操作,高频手术器械应同时模拟能量输出)、清洁、灭菌后,对产品性能和安全进行验证,证明产品的性能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申请人应明确验证的性能指标及该指标的选择依据。模拟实际使用时应考虑使用过程中的最不利情形,如夹持力最大、输出能量最高等。使用稳定性应模拟产品实际使用的工作条件,且该条件应与说明书中规定的条件一致。

可选择典型型号进行使用稳定性/可靠性研究,并提交典型型号选择依据。工作原理不同的手术器械,如单极手术器械和双极手术器械,应分别选取典型性型号。结构不同的手术器械,应选择结构最复杂的作为典型性型号。传动方式不同的手术器械,如杆传动和丝传动,应分别选取典型性型号。

典型型号应基于器械设计和预期用途,通常为结构最复杂、故障率最高的器械。故障率一般取决于固有的设计载荷和预期的临床使用周期。设计载荷与手术器械在使用过程中所承受的应力有关,临床使用周期与器械在预期临床使用过程中经历的操作或运动次数有关。如单极弯剪在单极手术器械中结构较复杂,设计载荷较高,头端运动次数较多,可作为单极手术器械的典型性型号。施夹钳类手术器械,不同的施夹钳结构及临床使用次数相似,但小型施夹钳设计载荷高于中型或大型,所以小型施夹钳可作为施夹钳类手术器械的典型性型号。

5.3运输稳定性

应当提供运输稳定性和包装研究资料,证明注册申请人规定的运输条件不会对手术器械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和清洁度,造成不利影响。手术器械的运输稳定性可参考标准GB/ T 14710或GB/T 4857系列标准的要求进行,也可以参考相应的国际标准,运输贮存环境应与申请人产品说明书中规定的条件一致。运输试验后的检测项目,应给出合理性说明。

6. 其他资料

6.1接触力研究资料

应对手术器械与组织的接触力过大造成的风险进行分析,说明相应的控制措施,并提交接触力研究资料。

6.2 末端振动研究资料

手术器械末端受力、机械臂各关节电机振动等多种原因均可引起器械末端振动,从而影响手术质量,甚至带来不可接受的风险,应对手术器械末端振动情况进行研究。

可选择典型型号进行研究,所选择的典型型号应能覆盖其他器械的振动情况,代表器械运动的最不利情形,如器械运动范围最大。

如手术器械作为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的一部分进行注册,可合并机械臂的振动研究一起进行,如单独注册,应提交手术器械的振动研究资料。全面分析振动产生的原因(如输入端、输出端、主从控制等)及需要采取的控制措施,说明振动范围,分析振动是否对器械操作及手术效果产生不利影响。应说明试验过程及振动测试方法,并对试验结果进行分析得出结论。

6.3耐高温性能研究

为避免单极手术器械使用过程中对非目标组织造成的损伤,一般使用能量护套进行保护。为验证能量护套对非目标组织的保护效果,应对其绝缘和耐高温性能进行研究,提交相应的研究资料。

6.4 气密性研究

手术器械的气密性对于维持腹腔压力,保证手术视野及可操作空间具有重要的作用,应对气密性进行研究,提交手术器械气密性研究资料。

申请人应给出器械的气密性指标,说明保持气密性的方法,并提交相应的研究资料。

(四)临床评价资料

本指导原则所指手术器械不属于《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目录》中的产品,应按照同品种对比或临床试验方式进行评价。

(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手术器械的说明书、标签样稿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手术电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及其他适用标准中有关说明书和标签的要求的规定,应包括使用期限、说明书修订或编制日期等细节。

申请人还应在手术器械说明书中包含以下内容:

1. 明确手术器械的清洁灭菌方式及灭菌参数,并与研究资料一致。如采用H2O2,甲醛灭菌,应提供灭菌设备的制造商、型号信息。

2.如手术器械预期与通用高频手术设备配合使用,说明书中应给出配合使用高频手术设备产品信息。鼓励给出电磁兼容配合检测的高频手术设备的制造商、型号等信息。

专用的要求

3. 若手术器械为有限次使用,说明书中应明确使用次数,并提示不能继续使用的情形。一次性使用的手术器械应明确货架有效期。

4. 应说明手术器械的安装、拆卸、更换方式。

5. 持针钳类器械的说明书应包括对可与该持针钳配合使用附件的明确说明,若缝合针的结构特殊,需配合特定持针钳使用,可在说明书内说明。

6. 使用说明应包含在发生以下情况时,操作者快速安全地从患者身上移除手术器械所必需的信息:

- 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故障;

- 电源故障;

- 紧急停止;

- 操作者的决策。

7. 应说明手术器械末端振动的位移和时间。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1.应依据121号公告要求提供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文件。

2.若产品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应概述每个研制、生产场地的实际情况。

三、参考文献

[1] 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S].

[2] YY/T 03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

[3]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Z].

[4]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7号)[Z],2021.8

[5]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总局令第6号)[Z],2014.6

[6]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公告)[Z],2021.9

[7]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总局令第19号)[Z],2015.12.

[8]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2017年第104号公告)[Z],2017.9

[9]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高频手术设备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 2016年第21号通告)[Z].,2016.4

[10]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手术电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2017年第41号通告)[Z],2016.4

[1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2021年第75号通告)[Z], 2021.9

[1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2022年第8号) [Z],2022.2

[1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符合性技术指南的通告(2022年第29号)[Z],2022.7。

[14]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无菌医疗器械灭菌工艺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15]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可重复使用医疗器械再处理说明和确认方法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16] GB/ T 14710,医用电器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S].

[17] GB/T 4857,包装 运输包装件系列标准[S].

[18] YY/T 0681,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 系列标准[S].

[19] IEC 60068-2: Environmental testing[S]

[20] YY/T 1268,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追加和过程等效[S]

四、起草单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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