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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南(2023版)
发布日期:2023-12-15 00:00浏览次数:605次
为加强对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及其监督检查工作,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植入性医疗器械》,本指南结合骨科植入类医疗器械特点,针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植入性医疗器械》中重点检查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归纳明确了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中重点环节的审查要求,作为《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有益补充。

北京市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南(2023版)

为加强对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及其监督检查工作,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植入性医疗器械》,本指南结合骨科植入类医疗器械特点,针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植入性医疗器械》中重点检查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归纳明确了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中重点环节的审查要求,作为《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有益补充,旨在帮助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对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认知和掌握,指导全市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对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同时,为生产企业开展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管理活动提供参考。

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jpg

本指南所述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是人体骨骼替代、修复、补充及充填的一大类植入物的统称,用于人体骨骼的维持、支撑和修补,是目前临床使用较为普遍的骨科用医疗材料。本指南所述骨科植入物不包括动物源类医疗器械。

本指南中引用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检查指南等发生内容和效力变化时,要以当时执行的最新版为准。必要时,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重新研究修订,以确保本指南持续符合要求。

一、机构与人员

生产企业应当明确与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相关的管理职责,对管理职责进行文件和制度上的规定,目的是评价具有行政责任的管理者(决策层)能否确保生产企业建立一个充分和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企业开展医疗器械生产管理活动中,应当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生产负责人的相应职责,确定管理者代表在组织建立、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其科学、合理与有效运行中的作用。

(一)组织机构

1.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与医疗器械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以及相互沟通的关系,并形成文件,确保生产企业建立充分、有效、适宜的质量管理体系。

2.生产企业一般应设置生产、质量、技术、采购、销售等管理部门,且生产和检验应由不同部门负责,生产和质量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应指定负责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部门,明确相关职责和权限。

3.质量管理部门应具有独立性,应能独立行使保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性的职能。其中,生产企业形成产品的过程中所包含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过程均须由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进行签字确认,并经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或经生产企业任命的有能力对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有足够的识别和判断能力的人员行使生产放行和上市放行权。

(二)企业负责人

1.企业负责人应负责组织制定本生产企业的质量方针,质量方针要表明生产企业关于质量方面的全部意图和方向。生产企业应提出执行质量方针的具体措施意见及内涵解释,以便让全体员工充分理解。

2.企业负责人应负责组织制定生产企业的质量目标,质量目标应具有可操作性,可测量性,并要有具体的实施措施、计算方法、考核方法。此外,生产企业不宜以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日常工作的要求作为质量目标,质量目标内容应在质量方针框架下制定。

3.企业负责人应负责配备与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相适应,能满足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和生产管理的需要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等。

4.企业负责人应负责组织进行管理评审,制定定期进行管理评审的工作计划,规定一定的时间间隔由企业负责人开展管理评审。管理评审作为一个过程,应该明确过程的输入、输出,并应该保持评审的记录。

5.企业负责人应在管理层中指定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要确保质量管理各个过程的建立、实施和保持,并向企业负责人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情况、质量管理体系的业绩和任何改进的需求,管理者代表须全程参与现场考核。

6.企业负责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以及强制性标准和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三)其他人员

1.管理者代表负责组织建立和实施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其科学、合理与有效运行,提高员工满足法律、法规、规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相关要求应符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管理指南》有关要求。

2.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水平、工作技能、实践经验。生产企业应制定对其进行考核、评价和再评价的制度,并保存相关评价记录。

3.生产企业应确定影响医疗器械质量的岗位,规定岗位人员所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水平(包括学历要求)、工作技能、工作经验,并明确相关人员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资质证书等,对从事上述岗位的人员应保存相应的培训记录。

生产企业应确定在特殊环境条件或受控条件下工作的岗位,例如暗室、激光操作、焊接、喷砂等操作岗位,应对相关人员予以专业培训,并进行进一步的考核评价,证明其胜任该项工作,对无法满足要求的工作人员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4.生产企业对从事影响产品质量的工作人员,特别是产品设计开发人员、从事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的生产人员、检验人员等,应制定包含相关的法律法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操作技能、过程质量控制技能及质量检验技能培训的制度,并保存相应记录。

5.生产企业对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岗位的操作人员,特别是关键工序和特殊岗位操作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应制定评价和再评价制度,并应保持相应的记录。

6.生产企业对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应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技术方面的培训及考核。应保持年度培训计划及进入洁净室(区)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记录,培训记录应能体现对卫生和微生物基础知识、洁净技术方面的内容。临时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生产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7.生产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其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生物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医学、免疫学等),并具有相应的实践经验。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有三年以上该类医疗器械生产和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并应对从事同种异体医疗器械制造的全体人员(包括清洁、维修等人员),根据其生产的产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工作进行专业(卫生学、微生物学等)和安全防护培训。

(四)人员健康、卫生管理

1.人员健康要求

生产企业应明确生产人员健康、定期体检的要求,制定人员卫生管理文件及进入洁净间工作守则,并建立健康档案,对人员健康进行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对医疗器械生产造成污染的风险。

生产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体表有伤口、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产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生产。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体检,以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对其他相关人员的体检项目及频次应满足生产企业实际需要,并与产品风险相匹配。

2.人员净化要求

生产企业应明确洁净环境工作人员清洁的要求,一般应经常理发、洗澡、剪指甲、不准化妆、不准佩戴饰物、严禁将个人物品带入洁净室等,并应明确检查人员。

生产企业应明确人员进入洁净室的净化程序,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

(1)人流走向应科学合理,避免交叉往复,应严格遵守从低洁净度区域向高洁净度区域方向流动。

(2)人员净化室应包括一更(存外衣)室、盥洗室、二更(换洁净或无菌工作服、鞋)室、手消毒室、气闸室或空气风淋室等,气闸室的出入门应有防止同时打开的措施,并标明警示标识。如非裸手操作,应佩戴无粉医用手套,以避免对过程、环境及产品造成不良影响。生产企业应对每班次人员净化过程中最大人数上限进行验证,并做出相应的规定。

(3)设置单人空气风淋室时,应按最大班人数每30人设一台,洁净室(区)工作人员超过5人,空气风淋室一侧应设单向旁通门。

(4)穿戴洁净工作服顺序为从上至下,一般顺序为工作帽、口罩、连体衣(或上衣、下衣)、工作鞋。

(5)净化区域的换鞋处,不同洁净级别的鞋不应交叉污染,宜采用双侧鞋柜进行有效隔离或地面标识,在洁净室内不宜穿着不便于清洁或易产生脱落碎屑的洁净工作鞋。

(6)盥洗室水龙头按最大班人数每10人设1个,龙头开闭不宜采用手动式。洁净室(区)内裸手接触产品的操作人员应每隔一定时间对手进行消毒,并应规定员工手消毒的方法和频次。

3.人员服装要求

生产企业应明确所有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人员服装要求,制定洁净工作服和无菌工作服的管理文件。

(1)洁净工作服和无菌工作服应选择质地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的材料制作。洁净工作服和工作帽应有效遮盖内衣、毛发,对于无菌工作服还应能包盖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2)不同洁净度级别洁净室(区)使用的洁净工作服应定期在相应级别洁净环境中分别清洗、干燥和整理,并区别使用。无菌工作服可在10万级洁净室(区)内清洗,但应在万级洁净室(区)内整理,洁净工作服和一般的无菌工作服应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但在万级下的局部百级洁净室(区)内使用的无菌工作服应进行灭菌处理。洁净工作服和一般无菌工作服的末道清洗用水至少为纯化水;有热原要求并在万级下的局部百级洁净室(区)内进行无菌加工使用的无菌工作服的末道清洗用水应为注射用水。

(3)洁净室(区)工作鞋的清洗,应与洁净工作服的清洗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二、厂房与设施

生产企业的资源管理包括对工作环境和基础设施的管理,应满足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需要。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具有与所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工作环境和基础设施,并应满足与产品的生产规模和质量管理要求相符合的生产能力。

(一)环境控制总体要求

1.生产企业所具有的生产环境应做到卫生条件好、空气清新、大气含尘、含菌浓度低、无有害气体、自然环境好。生产厂房周围应达到四无(无积水、无杂草、无垃圾、无蚊蝇孳生地),宜无裸露土地。厂区周围应绿化,不应种植易发散花粉的植物。厂区主要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人流与物流分流的要求。周围道路面层,应采用整体性好,发尘少的材料。生产区、生活区、行政区及辅助区布局应合理,不应对净化厂房造成污染,应避免有空气或水等的污染源,并应远离交通干道、货场等。灭菌车间应设在僻静安全位置,并应有相应的安全、通风等安全设施,其设计建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生产企业应根据所生产的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的质量要求,确定在相应级别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的过程,避免生产中的污染。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阳性间与周围区域应保持相对负压。必要时,相同洁净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不同洁净度级别洁净室(区)之间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应从高到低、由内向外布置,洁净间内门的开启方向不应对洁净度高的区域造成污染,相邻房间的静压差不宜过高,以免产生乱流。洁净室的压差设置应合理,压差监测装置应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便于观测,并具有检定或校准标识。生产企业应明确对不同洁净级别压差、监测频次的要求,并保存相关记录。

3.生产企业应明确洁净环境内的温湿度要求、监测频次和记录的要求。无特殊规定的,洁净室内的温度应控制在18℃~28℃,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5%,干燥间湿度一般应小于30%,并按班次监测。如有特殊要求的,温湿度应与产品及生产工艺相适应,温湿度监测装置应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且具有检定标识。监测点应包括洁净室内每个房间,并易于观测;空气净化送回风系统应有温湿度控制设施。

4.洁净室(区)内人流、物流应合理,不应有交叉往复现象。人流通道应设置净化室,物流通道应设置净化设施,对生产过程中容易造成污染的物料应设置专用出入口。

不同级别洁净室之间相互联系应有防止污染的措施,如气闸室或双层传递窗;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应设置双层传递窗;传递窗或(和)气闸室应有防止同时打开的措施,措施一般采用联锁结构,或标注两边不可同时开启的警示性标识;不同空气洁净度区域之间的物料传递如采用传送带时,为防止交叉污染,传送带不宜穿越隔墙,宜在隔墙两侧分段传送;物料传递路线尽量要短,以利于操作和过程控制;传递窗、气闸室等物流通道应有如紫外灯等对产品消毒的要求和措施。

5.生产企业的原料库、中间产品存放区(或库)和成品库等库房应与生产产品及规模相适应,应能满足产品生产规模和质量控制的要求。生产企业应制定库房管理的相关文件,明确储存条件的要求,并做好记录。生产企业应对库房保持一定的环境监控措施,必要时应有环境控制的措施或设施。

6.生产企业的检验室和产品留样室(区)应与生产的产品及规范的要求相适应,留样产品的储存环境应与成品储存环境一致。生产企业所具备的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及过程监视设备应能满足产品生产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以及质量控制的需要。

7.生产企业应制定生产设施维护保养规定,包括维护频次、维护方法等内容,保存基础设施维护保养记录和测试记录。若基础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外包(如净化厂房维护、制水系统维护),应保存基础设施外包维护的协议或技术要求,并保存相应记录。

(二)环境污染控制要求

1.在生产或使用中活性物质、灭活物质的污染(包括热原)对产品产生重要影响的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应对工作环境进行控制,对灭活的方法应予验证并保存记录。此类产品的生产和包装应在有规范要求的、可控的环境下进行。

2.对非无菌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或使用前预期灭菌的医疗器械,如果通过确认的产品清洁、包装过程,能将污染降低并保持一致的控制水平,应建立一个受控的环境来包含该确认的清洁和包装过程。生产企业可参考《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YY/T 0033-2000)标准或自行验证并确定产品的生产洁净级别。

3.应对受污染或易于污染的产品进行控制。应对受污染或易于污染的产品、工作台面或人员建立搬运、清洁和除污染的文件。

(三)洁净室(区)控制要求

1.材料

洁净室(区)地面一般采用水磨石、自流平或PVC等耐酸耐磨的材料;墙面一般采用彩钢板,应平整光滑,接口应严密,无裂缝;门窗不应采用木制材料。

工艺用水管路的材料应无毒、 耐腐蚀、易消毒,可根据需要选择不锈钢管、聚丙烯、ABS工程塑料等材料。

2.密闭性洁净室内门窗、墙壁、顶棚、地面的构造和施工缝隙应采取密闭措施,不宜设置门槛;外窗应采用双层结构。空调机组进风口应设置如止回阀等防倒灌装置。

3.安全门

安全门应有明显标识,应向安全疏散方向开启;安全门可采用落地玻璃封闭,并配备安全锤等开启工具;安全通道应无障碍。

4.防异物设施

生产厂房应配有如灭蝇灯、门帘、纱窗、粘鼠板、挡鼠板等防尘、防虫和其他动物、异物进入的设施。生产企业还应对空调机组进风口采取防止异物进入的相应措施。

洁净环境的管理可参考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北京市医疗器械洁净室(区)检查要点指南(2023版)》。

三、设备

(一)生产设备

生产企业应结合自身产品的生产工艺等实际情况配备满足生产要求的相关设备,并建立生产设备台帐。生产企业生产产品的生产规模应当和质量管理的要求相符合。工艺装备是指为实现工艺规程所需的各种夹具、刀具、量具、模具、工位器具等的总称,如机械切削加工中的夹具、数控加工所用刀具、零件运输过程中的容器或保护装置等。

1.安装在洁净室(区)内的设备,除满足产品品种、生产规模及其生产工艺参数要求外,还应布局合理,便于操作、维修和保养,不应有漏油、漏气、漏水等现象,应符合洁净环境控制的要求。对容易产生尘埃的生产材料或设备应有相应的防尘和防扩散措施,对易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材料或设备应有相应的防护措施。结构简单、噪音低、运转不发尘。对于不平整的表面,或传动结构,或暴露在外的部件,宜采用不锈钢或其他符合净化车间要求的材料进行装饰性处理,以防设备在运行中影响环境的洁净度。

2.与物料或产品直接接触的设备、工艺装备及管道表面应无毒、耐腐蚀,不与物料或产品发生化学反应和粘连,应无死角并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

3.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保障产品或零配件运送、传递和储存时免受污染和损害,应使用工位器具,如采用周转箱、托盘等。生产企业应制定工位器具的管理文件并保存记录,明确使用、标识、清洗和消毒等要求。工位器具应能满足生产使用需要,满足产品防护要求,其表面应光洁、平整、不得有物质脱落,易于清洗和消毒。从原料开始到产品包装前,所有的物料、零配件和半成品都应放置在清洁的专用工位器具中。工位器具应按区域存放,尽可能固定岗位和体现专用,不同区域的工位器具应严格区别和分开,有明显标识。工位器具应按规定清洗消毒,避免污染和损伤产品。

(二)空气净化系统

生产企业应有对环境进行监测的要求及方法并有满足环境监测的相关设备,保存环境监测记录并评估检测设备失效导致环境不合格可能造成产品在使用中的风险。若工作环境条件对产品质量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应具有监视和保持工作环境所需的设施、设备、资源和文件,应评价每一个重要参数、指示项或控制项,以确定其失控可能增加的风险,并应在需要时确保产品所处环境的可追溯性。生产企业应对环境控制系统进行确认,进行定期检查以验证该环境系统的正确运行,并在一定周期后进行再确认。若停机后再次开启空气净化系统,应当进行必要的测试或验证,以确认仍能达到规定的洁净度级别要求。

(三)制水设备

生产企业应根据其所生产的产品工艺及特性确定所使用的工艺用水的种类、用量及要求,并经过有效验证。

1.生产企业应明确工艺用水的制备、使用、存贮、管理等要求,并保存相关记录。

2.生产企业应明确工艺用水制水设备使用管理的相关要求。工艺用水的输送或传递应能防止污染。若产品的加工过程需要工艺用水时,应配备工艺用水的制备设备,并且当用量较大时通过管道输送到用水点,应按规定对工艺用水进行检测。应明确工艺用水的储罐和输送管道定期清洗、消毒的要求和方法,工艺用水的管道应采用不锈钢或其他无毒材料制成,产品生产工艺过程中需要用水的车间都应有出水口(如初洗、末道清洗、产品配制等)。

3.若水是最终产品的组成成分时,应使用符合《中国药典》要求的注射用水;对于直接或间接接触心血管系统、淋巴系统或脑脊髓液或药液的骨科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末道清洗应使用符合《中国药典》要求的注射用水或用超滤等其它方法产生的无菌、无热原的同等要求的注射用水;与人体组织、骨腔或自然腔体接触的骨科植入性无菌医疗器械,末道清洗用水应使用符合《中国药典》要求的纯化水;其它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末道清洗用水应使用符合《中国药典》要求的纯化水。

4.生产企业使用纯化水的,应自行制备;注射用水(灭菌注射用水)如用量较少时可以外购。

5.以非无菌状态提供的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应当在确认过的清洁条件或净化条件下进行末道清洗,清洗水质至少为纯化水,同时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或降低微生物污染。

工艺用水管理可参考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医疗器械工艺用水检查要点指南(2020版)》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医疗器械工艺用水质量管理指南》(2016年第14号)。

(考虑到法规文件篇幅过长,如需完整文件,欢迎您随时方便与杭州证标客医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联络,联系人:叶工,电话:18058734169,微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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