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大湾区、长三角是我国三大医疗器械产业聚集区和协同发展区,三大区在医疗器械产业细分各有特点。在医疗器械产业政策方面,同样是走在前列。本文为大家介绍京津冀医疗器械注册体系核查跨区域现场检查背景和适用范围。
京津冀、大湾区、长三角是我国三大医疗器械产业聚集区和协同发展区,三大区在医疗器械产业细分各有特点。在医疗器械产业政策方面,同样是走在前列。本文为大家介绍京津冀医疗器械注册体系核查跨区域现场检查背景和适用范围。
一、《京津冀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跨区域现场检查工作指导原则(试行)》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跨区域现场检查工作,统一检查标准,推动检查结果互认,依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的通知》(药监综械注〔2022〕13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的通告(2022年第50号)》等规定,结合京津冀三地实际联合制定了《京津冀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跨区域现场检查工作指导原则(试行)》。
二、《京津冀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跨区域现场检查工作指导原则(试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的通知》(药监综械注〔2022〕13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的通告(2022年第50号)》等规定。
三、《京津冀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跨区域现场检查工作指导原则(试行)》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适用于京津冀三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启动开展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跨区域现场检查工作。
本指导原则中“跨区域”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涉及京津冀范围外的其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跨区域现场检查工作参照本指导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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